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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政府采购程序是怎样的
1、采购人编制计划,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;
2、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,确定招标方式;
3、进行市场调查,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,编制招标文件。
4、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;
5、出售招标文件,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;
6、接受投标人标书;
7、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公开开标;
8、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;
9、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;
10、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;
11、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;
12、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,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。
二、政府采购程序应遵循哪些规范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,其中:公平竞争是核心,公开透明是体现,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是保障。
1、公开透明原则。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,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,开标活动要公开,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,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,全面、广泛地接受监督。
2、公平竞争原则。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,实行优胜劣汰,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,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。竞争必须公平,不能设置妨碍充足竞争的不正当条件。
3、客观公正原则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,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。在评标活动中,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,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。
4、诚实守信原则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,讲究信誉,兑现承诺,不得散布虚假信息,不得有欺诈、串通、隐瞒等行为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,不得规避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。
三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情形
1、依法明确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及申请变更主体。
2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,且符合法定的变更采购方式情形的,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(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,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)同意后,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。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,一是采购活动开始前;二是公开招标失败后。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: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采购、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。
3、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,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。